“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和“染色机(N)”,究竟是五项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因与相邻的两个外观设计相似而被宣告无效?
这个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打就是3年,作为专利申请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尝过胜果,吃过败仗,但纠纷依旧没有定论。
今天(12日)上
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知识产权庭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起复杂疑难的专利纠纷案。
祸起第二次“染色机”专利申请
2002年7月,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成功申请到“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个月后,科万公司又于8月6日分别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的外观设计专利,五项专利均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科万公司原以为已将六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纳入“囊中”,谁知,偏偏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针对上述五项专利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信达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而科万公司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六项专利,违背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
专利复审委依法组成了合议组针对上述五件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合案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针对上述五项专利询问科万公司。由于上述五项专利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在上述五项专利被认定相同或相近似导致重复授权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是否选择放弃其中一项或多项专利。科万公司明确声明不放弃任何一项专利权。
2005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了审查决定,认为窗口数量相近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互近似,在专利权人未选择放弃本专利或对比专利的情况下,宣告本专利无效,最终第二次“染色机”五项专利申请全部被宣告无效。
走上诉讼之路一审科万公司吃败仗
眼看着到手的五项专利瞬间成了泡影,科万公司决定诉诸法律,夺回专利权。
2006年2月16日,科万公司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而不包括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科万公司关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主张,是对专利法的曲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告知了科万公司可能存在重复授权的有关专利的范围,允许科万公司进行选择,并给予了科万公司充分的时间进行选择。在此情况下,科万公司对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所面临的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是清楚的,但科万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仍坚持不放弃,最后导致的法律后果只能由科万公司自行承担。
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复审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