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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擅用“清华”被判侵权           ★★★
出版社擅用“清华”被判侵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商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19:22:24
 本报讯  (记者 车文秋  通讯员 郭京霞 北京报道)团结出版社和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因未经“清华”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光盘、磁带等出版物中将“清华”作为名称及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被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记者10月8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在其出版的《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清华”,并赔偿原告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其实近年来,在出版界已经发生了许多商标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的有新东方学校在其编写的英语图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GRE、TOEFL文字商标而引发的纠纷、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彼得兔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而引发的纠纷,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其“法律人系列丛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法律人”文字商标而招致的诉讼纠纷等。这一次纠纷又波及到了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的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到清华大学视察、参观,许多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也多次访问清华大学并发表演讲。清华大学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在现实中,“清华”也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为了维护自身的品牌,清华大学还将这一简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于1998年被核准。
  法院查明,2003年11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孙瑞玲主编的《清华幼儿英语》,面向3至7岁幼儿。2005年6月,团结出版社出版了《清华早读》系列幼儿教育用书,还包括教师用书、小字卡以及配套磁带、光盘等。配套磁带和光盘均由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清华早读》(幼儿用书)的封面和第一页中,教师用书的封面、封底和第一页中除书名为“清华早读”外,还均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在小字卡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也标有该图标,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以及磁带和光盘上均标明“清华早读”字样,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上还标有“清华”文字和华表等图案的组合图标。2006年第一期的《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期刊上,刊登了《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此外,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还以印刷品的形式发布《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在这些广告中均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
  一中院认为,“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化称谓,早已广泛地被人们接受并使用,其作为一所高等院校,知名度主要体现在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清华”商标从注册开始就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在该领域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被控侵权产品《清华早读》作为幼儿教育类图书和音像制品,产品的性质与教育密切相关,在用途、用户、销售渠道等方面与接受教育服务的受众基本一致,因此,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与清华大学在第41类上注册的“清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构成类似。
  另外,在《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均标明带有“清华”字样的图标,且系列产品名称中的“清华”与“早读”并不是符合汉语修辞的词组搭配,也没有证据表明“清华早读”属于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清华”字样,或作为图标的一部分,或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清华大学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一中院认为,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对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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