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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狼共舞”商标狼烟四起         ★★★
“与狼共舞”商标狼烟四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商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16:35:22
  “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这句广告词相信许多人都不陌生。由于香港益安贸易公司和龙岩卷烟厂互相争夺这个商标,诉诸法律,并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国家商评委)也牵扯进来,引起关注。            一审不利龙岩卷烟厂       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两个一审判决: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1478896号“与狼共舞及图形”和第1502818号“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之前,香港益安贸易公司申请了第1478896号“与狼共舞及图形”和第1502818号“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份商标。在公告期内,龙岩卷烟厂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对此,国家商评委两次裁定香港益安贸易公司不能抢先注册龙岩卷烟厂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香港益安贸易公司不服,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       北京一中院撤销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定,益安贸易公司获得注册这两个商标的希望大增,这显然不利于极力狙击益安获得商标注册的龙岩卷烟厂。       背景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       1999年2月,香港益安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与狼共舞”及狼图商标(第34类香烟和雪茄烟商品)。同年5月,益安公司又申请在34类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一人图形、文字“与狼共舞”及英文“D.WOLVES”的组合。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福建龙岩卷烟厂于2000年11月提出异议。       2002年12月,国家商标局做出裁定:香港益安贸易公司申请的这两个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龙岩卷烟厂自1995年至今,一直连续使用“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经过该厂的宣传及长期使用,该商标在香烟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词也是龙岩卷烟厂首先使用在香烟商品上的,并且该广告词也具有一定知名度。香港益安公司不能抢先注册龙岩卷烟厂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益安公司不服国家商标局的裁定,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国家商评委以同样理由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2004年4月,益安贸易公司将国家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以龙岩卷烟厂使用未经注册的“七匹狼及图”商标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为理由,作出审判: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探秘原告为何申请“与狼共舞”       据记者调查,香港益安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泉州人洪国荣,在泉州一带从事贸易生意。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益安贸易公司申请注册“与狼共舞”商标的目的,可能是以商标为资本,在国内寻找卷烟生产厂家,共同推广“与狼共舞”品牌的香烟,但也不排除将注册的“与狼共舞”商标转让给龙岩卷烟厂或者国内的其他卷烟生产企业从中赚取高额商标转让费的意图。因此,益安贸易公司对“与狼共舞”商标志在必得。       益安贸易公司该案商标代理人、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朝才表示,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公正,有力地维护了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       影响泉州企业不予置评       根据法律规定,15日之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龙岩卷烟厂对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是什么样的态度?是否会上诉?记者致电龙岩卷烟厂知识产权部陈经理,他说他不方便对此事发表意见。       “与狼共舞”商标之争不仅牵涉龙岩卷烟厂、香港益安贸易公司、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波及泉州企业。       泉州七匹狼集团公司数年前与其他企业合作成立了泉州与狼共舞服饰有限公司,它对此事如何看待呢?昨日,记者致电七匹狼集团公司总经理周少雄,他的助理陈先生表示,泉州与狼共舞服饰有限公司与七匹狼集团公司没有关系。他说,公司在2年前把所持有的与狼共舞服饰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出去了,现在和七匹狼集团没有任何关系。       接着,记者致电总部设在泉州石狮的与狼共舞服饰公司,接电话的一位小姐说,公司负责人和企划部经理都不在公司,无法接受采访。       一位商标界人士认为,无论是龙岩卷烟厂还是香港益安贸易公司获得“与狼共舞”商标(第34类),对泉州企业都是有影响的。初期的影响是好的,经过媒体报道,提高了“与狼共舞”商标的知名度;之后对泉州与狼共舞服饰公司的影响是好是坏就很难说,因为要看谁的影响力更大。根据商标边缘化原理来判断,如果卷烟类的“与狼共舞”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更大,那就会淡化服饰类的“与狼共舞”商标,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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