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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届满不影响有效期间的效力           ★★★
保护期届满不影响有效期间的效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1 10:19:19
【案情】
 原告:西北轻工业学院。
 被告:河南省巩义市建设机械厂。
  1987年2月28日,西北轻工业学院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烟叶回潮送汽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1988年11月17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该项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一种用于烟叶真空回潮机的烟叶回潮送汽装置,包括过热蒸汽管道和水管,其特征在于过热蒸汽管与多个拉瓦尔喷嘴相连,水管出水口设置在拉瓦尔喷嘴的喷口处。说明书内容为在烟叶回潮筒中装置多个拉瓦尔喷嘴,喷嘴的数量和尺寸是按蒸汽用量确定的,过热蒸汽管道与多个拉瓦尔喷嘴相连,水管出口处设置在拉瓦尔喷嘴的喷口处,这样,多个拉瓦尔喷嘴和过热蒸汽管道及水输送管道便构成了烟叶回潮送汽装置。工作时,当过热蒸汽经管道通过拉瓦尔喷嘴时,由于射流效应便产生高流并自行水雾化而转化为含水湿饱和蒸汽,过热蒸汽和水的用量根据待回潮烟叶回潮后所要求含的水分和热含量进行计算。由此,置于回潮筒中的烟叶便吸收水分并升温从而达到所要求的回潮工艺效果。该项专利的保护期限自1987年2月28日起,后又经西北轻工业学院申请续展三年,于1995年2月28日届满。
  西北轻工业学院在使用这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国内卷烟厂的烟叶真空回潮机进行改造中发现,被告巩义市建设机械厂生产的"高效、低耗烟叶回潮用多级蒸汽喷射真空系统"中及在1991年对贵州省贵定卷烟厂的YG18型烟叶真空回潮机进行改造中所采用的"蒸汽转换器",与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相同(1994年3月15日《科技日报》刊登巩义市建设机械厂对八十多家烟厂烟叶回潮机进行技术改造的消息后,西北轻工业学院经过调查发现),在被告的产品说明书中有明确的描述,即以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为理由,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巩义市建设机械厂未予答辩,但在开庭审理前向法庭提交了其向中国专利局检索原告专利权结果的复印件,称原告的专利因未交年费已过期,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未按法庭的要求提供出原件及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也未再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
  【审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北轻工业学院依法取得的"烟叶回潮送汽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该院向本院提起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未予答辩,被告虽曾提供过原告专利权已过期的检索复印件,但未进一步按法庭要求举证证明,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出庭应诉,其拒不到庭,可视为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要求的默认。鉴于西北轻工业学院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现已经届满,该专利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已成为不必要。但被告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于1995年5月26日判决如下:
  被告巩义市建设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西北轻工业学院经济损失10万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巩义市建设机械厂不服,以原告的专利因未交年费而过期,其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性为理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北轻工业学院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5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巩义市建设机械厂付给西北轻工业学院6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付3万元,1996年6月30日以前付3万元。
  二、调解协议生效后,其它事宜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西北轻工业学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巩义市建设机械厂承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据此制发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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