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审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商标网站联盟:
商标超市商标注册、商标转让、中国商标转让网商标拍卖、中国商标在线、中国商标网中国商标局、商标公告、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数据库、著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华商标网中国商标注册网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作者姓名】 梁艾福
【作者单位】 国家工商局
【发表日期】 03-DEC-98


            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
        可以依其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
        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作了明确的界定: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
        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局依职权对上述行为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人不服的,可以在限期内
        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其他任何人依前述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
        注册商标无效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被撤销时,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即被宣布其专用权自
        注册之日起无效,视为该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对于执法机关已执行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
返回中国商标网主页

--中国商标中心法规信息处--

T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