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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梁艾福
商标使用的重要也就带来了我们对商标印制的有效管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
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
以下的罚款;对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
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199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订公布了原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商标标识实
行定点印制,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证书等具体的规定,加
强了商标印制管理。
--中国商标中心法规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