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法规 | 申请常识 | 典型案例 | 商标分类 | 书式下载 | 商标论坛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商标|商标注册|中国注册商标网手机WAP浏览支持 最新公告: 欢迎您光临中国商标注册网,本站正在改版中,欢迎您提出意见或建议!您可以使用www.中国注册商标网.cn来直接访问我们,谢谢您的光临!!!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注册商标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 >> 法规正文
专题栏目
· 商标注册
· 商标异议
· 商标转让
· 商标变更
· 商标续展
· 商标复审
· 专利申请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更多内容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2003年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公布,同日施行)
作者:国家商标… 文章来源:国家商标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8 16:2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现象严重,为及时制止此种行为,现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包括曾用名,下同)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用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
  三、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应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录入:Qingting    责任编辑:Qingting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6 中国注册商标网力量国际 版权所有
    网站管理: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网
    客服热线:010-51661828 66008801 66008806  Email: www@cntme.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702室
    邮  编:100035 86218128 86121810 86218879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6028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