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法规 | 申请常识 | 典型案例 | 商标分类 | 书式下载 | 商标论坛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商标|商标注册|中国注册商标网手机WAP浏览支持 最新公告: 欢迎您光临中国商标注册网,本站正在改版中,欢迎您提出意见或建议!您可以使用www.中国注册商标网.cn来直接访问我们,谢谢您的光临!!!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注册商标网 >> 法律法规 >> 其他法规 >> 法规正文
专题栏目
· 商标注册
· 商标异议
· 商标转让
· 商标变更
· 商标续展
· 商标复审
· 专利申请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
更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1994]111号发布)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14:5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严肃执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涉外案件较多,承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任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选配适当数量的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特别要注意选配学过理工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应根据需要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及其高级法院,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议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符合起诉条件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均应及时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商标权、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或者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决定》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各地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联系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注意通过审判实践,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检查,重点检查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督促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的现象,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六、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宣判和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普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以上通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法规录入:Qingting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6 中国注册商标网力量国际 版权所有
    网站管理: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网
    客服热线:010-51661828 66008801 66008806  Email: www@cntme.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702室
    邮  编:100035 86218128 86121810 86218879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6028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