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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专题 ★★★★★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制度的概述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公告期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消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商标异议期限
  申请人可在初步审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人可委托我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业团队代为专业办理。

商标异议申请的资格
  商标异议申请人没有限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审查虽然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构成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是给予消费者以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相混淆。因此,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交商标异议的方式、途径:

  1、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2、委托我公司代为专业办理,商标异议程序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商标法充分了解并结合该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分析,异议申请书的撰写质量能直接影响到商标裁定的最终结果,也直接关系到您申请人的利益,建议您委托我公司专业团队代为办理,切勿贪图便宜上当受骗,我公司可以为您提供专业代理服务。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异议费用 
  商标异议案件国家商标局收费标准是1000元/件,但需在异议期限内缴纳,过期未缴纳视为放弃申请。另外委托我公司专业办理的还需需缴纳商标异议代理费1000元,对证据超过150页案情较复杂案件加收500元,此外无其他费用。(http://www.cntme.com/dabian/)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我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并签订答辩代理合同。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国进行评审的,必须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异议书正文:委托我公司申请商标答辩的,由我公司代为专业整理撰写;
  3、异议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证据目录、引证商标、商标使用的实物、照片、商业票据、广告宣传、产品介绍和说明书等附有商标使用的证据。 
  5、商标公告页及期号(确定公告日期)

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率,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我公司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无论您是否打算委托我公司专业办理,我公司均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异议答辩咨询电话010-51661828-808,投诉电话137188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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